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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謀殺案說起

第一具屍體於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日在佛羅里達州希斯伯諾郡南方接近坦帕的偏遠地區被發現,這是一具二十歲的寮國女人的屍體,她是坦帕酒吧的外國舞者,她全身赤裸、面部向下。雙手被反綁在背後。她被勒死且雙腳故意被拉開約五英呎,在她脖子附近有一個類似皮帶鍊伸縮的套繩,她被棄屍於州際高速公路附近,但那裡不是她被殺的地方。兩個星期後,在希斯伯諾郡東方的偏遠孤立地區,另一具屍體被發現了,這回是一位二十二歲的加州地區白人。她以前是一位娼妓,被發現時也是赤裸的,雙手被綁在腰部而不是背後。喉嚨被割破,頭部被鈍器多次重擊。在她頸部附近也有一個皮帶套繩、也在一條州際公路附近被發現。她也是在其他地方被殺並被棄屍於此。在她陳屍附近有女性衣,這些衣物有進行精液的血清學鑑定。

六月二十四日,第三具屍體被發現,但是脖子並無套繩,也無與上述兩件案子相似之處。第四具屍體在帕斯可與希斯伯諾兩郡間的邊境被發現,這次是一位十八歲黑人女孩,她有賣淫而被逮捕的紀錄,並在一星期前還有人見過她。她的屍體被丟棄在靠近一處野牛牧場的人口處,他是因槍擊頸部而死亡,其衣物在陳屍處附近被發現。

此時,正指揮調查的希斯伯諾郡警察局長要求FBI將第一、二、四件謀殺案做犯罪者個性描繪。(直到數個月,當比對出毛髮及纖維證物結果後,第三件謀殺案才被認定為此連續謀殺案之一)。但描繪者只認為在第一、二件謀殺案有足夠的關連性,他們提供局長下列的描繪圖像。警方在尋找的可能是一位白人。年約二十五歲上下有陽剛形象。他可能已離婚及很難保有固定工作,他開著一輛俗麗的車子並可能攜帶武器。一般來說,他有暴力傾向並在心理上、身體上有辱罵及折磨別人的傾向。他隨機地選擇被害人,並選擇容易接近的被害人﹔他的活動僅侷限在特定的地理環境中。

在十二月,在此之前偵查過程中又發生五起謀殺案後,警方逮捕了羅伯.喬,龍(RobertJoeLong)並控告他涉及其中一件謀殺案。最後,龍在坦帕灣這個地區犯下了十件謀殺案。龍三十一歲、已離婚,自前次工作被解雇後便失業,他因前次暴力犯罪案正在假釋中。他駕駛一輛紅色道奇美格那(DodgeMagnum)汽車,並攜帶一把小刀。微胖,有時候會在被殺害人的脖子上繫上一條皮帶鍊子。

犯罪者的剖繪

  FBI描繪專家究竟如何描繪出警察所要尋找的這麼奇特的圖像呢?

  當刑事鑑識專家及鑑識科學家檢視犯罪現場並搜尋微物跡証,以鑑定被害者、犯罪者及犯罪過程時,另一組調查人員,即行為專家,則在尋找犯罪現場的動機證據,例如憤怒、憎恨、愛或害怕等。

行為偵查員的工作最常應用在極度暴力之犯罪,如謀殺、強暴、兒童性侵害以及縱火案,這些調查員包括有幾位在FBI行為科學組的探員(specialagent)及十幾位分佈在全國各地的警官,他們已接受過在匡提科的FBI訓練中心十一個月的訓練課程。行為專家試圖進入犯罪者的心理,探測其思想模式,以告訴調查人員何種人會犯此罪,並描繪調查人員所要找尋的人其行為特性,如身體、家庭、生活方式等,以縮小犯罪嫌疑人的範圍。有時他們也會建議調查人員利用嫌犯情感弱點訊問可能的嫌犯。

行為偵查員進行偵查所用的工具是心理學或行為描繪,或FBI所稱的『罪犯調查分析』(criminalinvestigative analysis)。過去,這個工作是由擔任警察局顧問的精神病醫生或心理學專家負責;雖然一些任職顧問的精神病醫生或心理學專家現在仍然在進行描繪工作,但從一九八0年起,有更多的警察局,其先前已運用過描繪這項技術者,如今已轉而請求FBI或當地曾受過FBI訓練的警方偵查員。

警方對於精神病醫生或心理學專家所做的描繪結果很少感到振奮,但對FBI的描繪通常都可獲得高度訊息。有些調查人員斷言描繪技術是有用的,特別是對令人毛骨悚然冷血的謀殺案及連續殺人強暴案之調查。他們認為描繪結果常常與他們已訊問過的嫌疑犯相似,但因無證據或目擊證人而停擺。其他調查人員則認為行為描繪幾乎是無效的,它只是依據一般常理及統計機率所做的評估,描繪結果不是太籠統就是完全錯誤。

雖然行為專家多年來已成為刑事司法系統的一員,而相較於刑事學(Chminalistics),犯罪學(criminology)是一種行為科學,這個領域的研究在一九六0及一九七0年代已穩定地發展。這段期間是社會心理學的全盛時期,也是在這議題上研究投資最多的時期,很多的研究經費是透過現已不存在的司法援助署向聯邦政府申請而來。雖然一九AO年代行為專家已成為主流,但到了一九九0年代生物理論,或可能的基因決定論,再次引入暴力與犯罪的討論中。

罪犯的外貌剖繪發展史  

有關「罪犯的外貌」是否存在的討論,需追溯至一世紀以前,在一八六0年代初期,當達爾文(Darwin)第一本有關物種起源的作品問世不久後,義大利的精神醫學教授凱撒.朗布羅梭(CesareLambroso)轉而研究犯罪,人們常稱朗布羅梭為犯罪學之父,他曾幫助警察逮捕一位公路強盜維萊拉(ValIella)當這位犯人被處死後,朗布羅梭研究他的頭顱,發現在維萊拉的頸部骨頭中,有一塊骨頭內側有凹痕,並發現在很多受刑人的頸部,以外觀檢視均有類似的痕跡。因此朗布羅梭認為這些慣犯具有返祖特徵(atavistic),可追溯至人猿祖先。朗布羅梭認為他們有許多特徵可以辨識,如上嘴唇薄、額頭後斜、雙耳突出、手臂長與下巴突出等,也認為他們的大腦結構不尋常。當時的骨相學家可以由人類頭骨突起的骨相,而決定性格特質。他們也相信,頭部具有突起之破壞性結構區域的骨相,是犯罪的決定因素。

朗布羅梭也相信環境因素,如個人職業及貧窮等,可加速犯罪的傾向。因此,開始了犯罪的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問題:犯罪究竟是先天的或是後天的,是他們造成了這個環境還是環境影響了他們,是否因父母選擇的環境而毀滅了小孩。從這些問題看來,關於如何打擊犯罪的公共政策議題應開始討論:是否應努力地逮捕犯罪者,還是改變造成他們成為罪犯的生活環境,是否應懲罰罪犯或是治療他們,以及是否應改變他們或是幫助他們改變自我。在這個國家中,制訂公共政策的專家們,已嘗試著去區別犯罪者與精神病患或殘障者之不同,為他們設立不同的機構,以區分判決有罪而監禁者與無行為責任能力而需要治療者間之差異。雖然在很多方面,他們在教化治療時的生活是非常相似的。在二十世紀早期,很多州都採取優生措施,要求犯罪者及心理殘障者接受強制節育。

一九六零年代,更多複雜的遺傳學觀念,在犯罪行為上引導出犯罪生物決定論的新概念,特別是對暴力犯罪者而言,這項被質疑的理論是說明與正常男性之性染色體XY相較,具有XYY染色體的男性被發現有很多是暴力犯罪者。因為很多的研究對象完全來自監獄人口,所以沒有證據力。我們無法確認XYY染色體情形出現在犯罪人口的比率是否真的高於一般人口的。雖然這個研究結果最後是不了了之,但研究人員還是確定了賀爾蒙分泌不正常是造成反社會行為的重要因素一指犯罪行為。例如狄波(Depo-Provera)是一種人工合成的女性賀爾蒙黃體激素,它常被用來治療性慾過度症的男人。

利用現在更有效的觀察科技,使得科學家們能更詳細地探測人體及人腦,也使得犯罪行為是先天與後天之爭,熱潮再起。而且身體化學及營養可能是促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論點,正積極地研究中。神經生物學家、生化學家、鑑識精神病專家以及心理學家正在觀察人類內在的生物及生化環境,以尋找犯罪行為問題的答案。

過去,一個人是否為犯罪的病人或只是犯罪人的爭論,完全依據心理學家及精神病醫師的判定。現在,研究腦部有機成份的神經學也列入評定的標準。腦部攝影技術,如正子電腦斷層掃描(positron)-Cmjssiontomnography:PET),可使神經專家及精神醫學者,探測到大腦本身並比較犯罪者或犯罪被告的大腦與正常人的人腦之差異。在做PET掃描時受測者必須喝下一杯含有可被腦部吸收的放射性砂糖溶液,而大腦可將砂糖轉換成能量。受測者必須將頭向後仰躺置於掃描器上,並接受指令做動作。研究人員可看到放射性溶液在腦部經過的區域,濃度最高的區域代表在做某項特定行為時,大腦在該處活動最激烈。PET掃描最初是用在偵測腦部的腫瘤,而愈來愈多的科學家們正利用它來確定如慢性抑鬱、藥物成癮及犯罪行為等狀態下:個體腦部是否有獨特的異常現象。在毒癮者,酗酒者及其小孩的腦部都已確認有一些共同特徵,由此產生了「癮腦」(addictivebrain)之理論。

很多人著急的想嘗試將生物學及遺傳學與暴力結合起來,事實上這整個努力是為了使暴力醫療化。一九九一年美國總統喬治.布希(GeorgeBush)在全國對抗暴力的行動中宣示,試圖將暴力看作是一種公共衛生的問題,包括試圖找回逐漸走向暴力險境的年輕人,並給予適度的約束。有關尋找可能的生物基因、營養不良症、腦化學異常、以及其他青春危險期指標的研究突然間熱門起來了,而國家衛生部的大筆預算也流入這個主題。衛生部長路易士.蘇利文(LouisSuIIivan)支持這個作法,並於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在馬里蘭大學安排一場重要研討會,探討「犯罪的遺傳因子:發現、運用、以及相互關係」。研討會上討論的許多重要研究發現大多來自國家衛生部,尤其是酒精、毒物成癮及心理衛生署(AlcohoI,DrugAddictjonandMentalHealthAdministration:ADAMHA)國家心理衛生院(NationalInstituteofMentalHealth:NIMH)的研究計畫。

然而,研討會受到政治干預,在腓特烈.古溫(Frede「hCkGoodwin」簡短致詞後就閉幕。腓特烈.古溫,一位優秀的躁鬱症專家及心理衛生署的主管。在國家心理衛生顧問會議前討論對抗暴力時,古溫發現具有高度侵略性的猴子在發情時,公猴會為了與母猴交配而殺其他公猴。的確如此,古溫根據科學權威的數據下所做最簡單的描述是「當人們稱某些地區為都市叢林時,它應該不是隨便說說而已。」

反對打擊暴力行動,與批評將犯罪與生物學連結的人,痛斥古溫的觀點是一種種族歧視,並表示主動打擊犯罪的重點就是明顯的種族歧視。衛生部長蘇利文本身是非洲裔的美國人,他拒絕了「生物學與暴力關連性的科學研究是比社會學之暴力研究有較嚴重的種族歧視」之概念。雖然如此,他必需撤回並取消這個會議。

雖然主動對抗暴力行動最後以那種方式結束,但國家研究委員會仍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出版了一份四百六十四頁暴力狀態之研究報告。在報告中,委員會僅以十四頁說明生物學現象。

科羅拉多州大學的行為遺傳學家葛瑞高利.克瑞(GregoryCarey)說:「住在美國城市的人所犯的罪是否明顯地受到基因的影響,是有疑問的。」「根本沒有一個DNA片段紀錄是屬於犯罪密碼,倒是有很多社會的、個人性格的、認知的與其他變項等多重因素,在DNA階層與複雜的行為(如犯罪)間交叉影響。」克瑞嘗試結合遺傳與犯罪的研究評論已出版,為國家研究委員會報告的一部分。從一九九二年開始,一些研究專題繼續針對其他生物或生化階層進行暴力研究,一九九四年在《精神醫學》期刊發表的一組三篇論文指出,許多砷經傳導物包括色胺(seTotonin)似乎在侵略及危險行為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樣地在荷蘭的研究人員地證實一種罕見的遺傳疾病,受此病之苦的男人有衝動及具有暴力傾向。

一九九二年一篇針對匹茲堡公立學校八百位男孩的研究報告顯示,在他們的骨頭中合鉛量較高的人比較低之同輩,有較高的攻擊傾向及違法行為。但是沒有人因含有夠多的鉛而造成鉛中毒。在評論鉛的研究中,一個好問題是:這種似乎是「生物性」的差異有多少是環境造成的,換句話說,這些男孩是因含鉛量較高而形成較有攻擊性及違法性,或是較高鉛成份暗示著這男孩較有可能是生活貧困者(生活在含鉛油漆粉刷的家中),或為貧窮所起的情緒與身體痛苦所苦。

這種因果的問題在做腦部掃描研究時地被提出,這項研究顯示暴力的男人都有一些腦部異常,特別是那些有精神創傷的人,腦部異常是造成暴力的原因嗎?或是這些人在兒童時生活在暴力與虐待中,而造成他們暴力的行為並導致腦部創傷與後續掃描時發現的異常。

一旦發現有例如低色胺量、高鉛或腦部異常等生物性狀況時,有任何方法可改善那些狀況嗎?低色胺量的小孩在早期治療有效嗎?不然時間一過將增強其衝動、暴力、憂鬱及成癮。發現腦部有異常的那些暴力成人應該被限制生活嗎?因為他們腦部掃描顯示他們將愈來愈有成為或繼續是暴力罪犯的危險性。這些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科學只能幫助我們提出問題,而公共政策必需解決這些問題。

犯罪剖繪的實例說明--連續殺人案  

根據FBI資料顯示,在一九六0年代以前,所有的謀殺案中約有百分之八十的案子是被害人的朋友或相識的人所為,而動機通常是貪婪或情慾(配偶殺配偶、朋友或親戚彼此互殺、販毒者與其他犯罪者因賭博或生意失敗而互殺、組織犯罪實行有計畫的僱傭殺人)。一般而言,這些謀殺案可以很容易地偵查,因為常常會有目擊証人或有了解被害人與他人之間緊張關係的證人。現在奇怪的謀殺案數日倍增,被害人與兇手從未謀面。通常這些謀殺案會隨著其他犯罪行為一起發生,例如強盜案,然而在很多實例中,經評估每年約有五千件,這些謀殺案看來是毫無動機的、是非常怪異的,可說是嚴重發狂者所為。每年有數千件無名屍被發現,警方相信他(她)們當中很多都足謀殺案的被害人。

統計資料顯示,這些無法確認身份的人中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可能是連續殺人犯的被害人(那些連續殺人犯經過一段時期就殺一個人)。連續謀殺案之被害人的所有人數,叫以由已知被連續殺人犯謀殺的那些人,加上行蹤不明假定被連續殺人犯謀殺的那些人而估計出來。隆納德.福爾摩斯(RonaldHollnes)與詹姆士.迪.伯格(JamesDeBurger)在他們一九八八年的《連續殺人案》(SerialMurder)書中,利用這些計算結果估計,在美國每年約有三千五百至五千人被連續謀殺犯殺害,大部分連續殺人案中的被害人都是婦女和小孩,而幾乎所有連續殺人案的兇手都是男人,這些殺人行為傾向於同種族間的殺害:黑人殺黑人,白人殺白人。連續殺人犯從他們的暴力生涯申顯示每年約殺害了十至十五人,因此福爾摩斯與迪.伯格評估在美國任何時候約有三百五十位連續殺人犯。

FBI描繪人員已研發出一套系統,將連續謀殺犯與性慾動機謀殺犯(性慾謀殺犯)分類成兩個範疇:有預謀的殺人犯(Organjzedmurder)與無預謀的殺人犯(Disorganized murder)。每種類型的謀殺犯在犯案時都有一套的行為模式,可依據犯罪現場的狀態加以分類這些謀殺犯。無預謀的犯罪現場,顯示謀殺犯並非有意要殺害被害人,而是一種突然興起的忿怒或恐懼導致殺人,或是殺人犯可能在盲目的發狂中攻擊隨機的被害人。另一方面,有預謀的犯罪現場,顯示殺人行為是有計劃的及殺人犯會選擇時間與地點。通常犯罪現場是指屍體被發現的地方而不是被害人遭殺害的地方,就如同紐貝佛(New Bedford)的謀殺案一樣。FBI描繪人員會仔細地研讀犯罪現場照片及調查員搜尋犯罪現場之報告,他們也研讀有關死亡原因、方式及所用凶器的法醫檢驗報告;是否有死後的行為如修剪頭髮、取出內臟或是故意將性器官切除(這些殺害行為通常是由不成熟、性行為幼稚的無預謀傾向的殺人犯所為);是否有在死亡前遭受折磨的證據(這些殺害行為通常是有預謀的殺人犯因心理上的需要而處罰別人);以及被害人在生前或死後不久是否有涉及性行為。

描繪人員需要有一份完整的調查報告,包括現場重建、詳細的目擊證人面談紀錄、以及被害人遭殺害前的詳細行蹤。描繪人員也需要被害人的年紀、性別、種族及外貌特徵,包括最後被看見時及屍體被發現時之穿著等背景資料。描繪人員需要詳細了解有關被害人的婚姻狀況及調解情形、行為舉止、性行為的適應情形、個性、智慧、成就、職業、個性,生活模式特徵、與犯罪現場有關且最後曾去過的幾個處所、身體與心理的病歷、酒精或其他毒品的使用、以及朋友與仇家。在連續殺人案中,這些所有的資料都有助於確認被害人的共同特性,或是假如一件外觀看來隨意、無動機的兇殺案之被害人有任何特徵存在時,這些特徵將顯示有關殺人者的某些事情。從這些訊息中,描繪人員可以試著決定謀殺犯、強暴犯、或騷擾者的特徵:年齡、性別、種族、身材、婚姻狀況及適應情形、性調適情形、社會經濟與職業狀況、甚至某些個人的行為舉止特徵以及個人家庭、車輛或服裝的狀況。

例如,一位行為科學組探員艾倫.伯傑斯(AlanBurgess)說:「在獨立屋子或公寓裡,你可能看到被害人被人從一個房間帶到另一個房間,這可能是殺人犯正在找尋某些事物的跡象,他可能已清洗過或是換過衣服。這些都顯示當兇手殺害某人後,他停留在那個地方可感覺到某些程度的自信;它亦顯示兇手熟悉被害人或這個地方。」並可能顯示是故意而非隨機地選擇被害人,兇手可能早就悄悄地跟蹤被害人。假如被害人的臉被覆蓋並被移至容易被人發現的地方,它可能表示殺人犯認識被害人,他可能曾經幻想過她,發現她是冷淡的,當鼓起勇氣與她說話而被拒絕後,他可能在盲目的憤怒中甚至不注意的情形下殺了她。伯傑斯說:「他也許有說話方面的障礙或身體上的殘障、或是滿臉青春痘。他不敢與同輩在一起,在社交上他可能是非常不適應的,他可能是年紀較大但卻要接近非常年輕的被害人,這種人通常只在家附近行動,因為在那裡他覺得比較安全。」除此之外,若在犯罪現場發現還有生還的被害人時,可於案發後訪談,請其描述案發時犯罪者的暴行,描繪人員或調查員們可藉此描繪出導致犯罪行為的情況。

並非所有的性謀殺案都是連續殺人犯所為,然而連續殺人犯的行為大部份與性有關。無預謀的犯罪現場通常是兇手一時所為,或者是因他們有特別奇怪的行為而註定第一次就被逮的殺人犯所為。就如同伯傑斯所說:「犯罪行為愈是古怪,你可能得到愈明確的描繪結果。因為有如此古怪的行為,以致於縮小了可能犯此案的嫌疑人範圍。」一個無預謀殺人犯所留的犯罪現場通常看起來雜亂無章,被害人被殺的地點以及陳屍的位置就是謀殺案發生時的位置,都是非常清楚的而沒有試圖隱藏,而且有証據顯示被害人是遭遇突然的暴行,及殺害行為本身是隨意的。謀殺所用的凶器通常是方便取得的器械而非兇手所攜帶的,而且常遺留在現場。殺人犯通常失去人性地對待被害人:當性攻擊後不會再為屍體穿上衣服,及有過度殘殺的証據,例如多次的刺殺傷口或是用鈍器重複地打擊,以及時常有在死亡之後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分屍剁肉或切除生殖器或胸部,暗示有關解剖之「實驗」或「好奇心」特別是女性的解剖,而不是任何儀式程序或意圖從被害人身上取走「紀念品」。

無預謀殺人犯(常稱為利己的殺人者)通常在智慧、社交及性方面的不成熟、不適應與不熟練。當他成年後,仍然與父母、或是兄弟姐妹同住或是獨居。他通常是家中最年輕的小孩之一,在家庭中父親的工作可能是不穩定的或是根本沒有父親,不管在身體上或是在情緒上,或因酒精、藥毒物上癮,而有懦弱的人格特質。當他是小孩時,常常必需接受暴力的父親或強勢的母親嚴厲的管教,而且他幾乎都與強勢的女性交往,例如他的母親、姊妹、女友或是妻子。無預謀的殺人犯常因周遭環境驅動而殺人且在犯罪期間感到焦慮不安與煩惱。很多人在殺人後的行為有重大改變,例如毒物(酒精)上癮或過度狂熱的信仰。雖然他們在犯罪現場附近工作或生活,他們刻意選擇被害人,但他們可能知道被害人的名字。只有在範圍狹小的地區,他們才不需要太多的變化並感到自在。無預謀殺人犯常常從背後突襲被害人,他們常常立即殺死被害人以便控制形勢,然後再大力殘殺被害人。他們可能會毀掉他們所認識人的臉或象徵使他們痛苦的某個人之臉。更危險的是有系統、有預謀的殺人犯。當精神醫學家詢問這些人時,甚至發現了犯罪詳情,他們常常把這些人稱為精神分裂症患者或妄想症者,更常稱為反社會人格異常者,意謂在社會上他們對任何人或任何事是沒有責任感,以及他們對越軌的行為也沒有悔悟感。

殺人的心態 :幻象或疾病  
聯邦調查局行為科學組人員與學術研究者合作的研究顯示。幻想豐富的生活也是構成犯下最殘忍的性謀殺案的一個重要因素。他們主張連續殺人和性謀殺者的犯罪動機是因幻象(outlook)而不是因精神疾病所引起的。幻象是一種由家庭互動和幼時教養所引起的心理壓力產物。不巧的是這些研究者相信不管給什麼「治療」,那些具有謀殺心理的人還是必須受到坐牢的懲罰,而非住進醫院裏。這些研究者主張連續殺人犯並不是瘋子,但是他們可能是邪惡的。

然而,其他人主張連續殺害無事與偶遇之人這類可怕的事件,本身就是心理疾病的證明。儘管這些人也許不符合「心神喪失」的法律定義(無法瞭解別人為何控告他和或無法幫助律師為他辯護。這些人必然是「有病的」,不是「邪惡的」,而且應該受到治療。

事實上,今天有一些州正嘗試使用這兩種方法。將連續強暴犯和殺人犯視為罪犯,而在這些人服完刑後,他們將以「危險的性掠奪者」身份被送進精神療養院。

以美國而言,我們監禁的目的不再是為了治療與復健,而是在任何可能的地點儘量延長監禁,並只是為了懲罰的目的以及使不受歡迎的人離開這個社會。為了決定哪個論點是比較可信的。具有邪惡幻象的罪犯需要被懲罰或有精神疾病的罪犯需要被治療調查人員還需要再研究。

第一個調查「幻象」主張的計畫與第一個從法律執行的觀點而非臨床觀點。對性殺人犯的系統研究。是研究三十六個被定罪的性謀殺犯。他們都是家中的老大或老二,相當聰明而且是相當其有吸引力的成年人。大部份來自雙親家庭,父親工作,母親是家庭主婦。那麼,到底出了什麼差錯和何時出錯呢?

本研究發表為「性殺人犯的模式和動機」(Sexual HomnicidePatternsandMotives),部份重要結果發表在聯邦調查局的《執法公報》中,絕大多數案件顯示,有很多柑同的內在和外在因素﹕

*這些人中有半數其家庭成員有犯罪前科;超過半數其家庭成員有精神疾病的病歷。
*有這些家庭的百分之七十酗酒,有三分之一濫用其他藥物。
*有「家庭不穩定」的狀況;僅三分之一在固定地方成長,六分之一經常搬家;超過百分之四十在十八歲以前是在外面渡過的,例如領養家庭、政府家庭、拘留中心或精神病院。
*這些人的父親有一半在男孩十二歲前是有一段時間不在家,而且百分之六十說在他們成長歲月中,不管父親在不在,管家的都是母親。
*幾乎百分之七十說他們和父親的關係是「不在乎」,而且幾乎百分之五十說他們和母親也有這樣的關係。
*百分之四十的人反應說當他們是小孩時,他們是身體被虐待者,百分之七十說他們是精神被虐待者,而百分之四十說他們是性被虐待者。
*他們的性慾被自然的孤立﹕色情書刊、強迫性的手淫、戀物癖和窺淫狂在性趣的排行上佔有很高的位置。
*儘管智商高,但這些人在學校、在工作中、在軍隊中和在個人與性關係裡,幾乎都是低成就者,許多在小學時留級和在中學時輟學。

這些人在生命的早期就有一個強烈的幻想,暗示他們從可憐的家庭關係中自我激勵尋找舒適和避難之所。有一個人說:「在我開始殺人之前,我早就知道我將會殺人,而結局就將會是那樣。這些幻想太強烈、太長久和太複雜了。」

經常,這些幻想變的很激烈。這些人的世界觀是扭曲的,常貶抑人的價值。他們敘述自己從小就是「孤獨的人」,沒有附屬在這個社會。一個人回憶說:「當我是小孩時,我常將我姊妹的芭比娃娃的頭拉斷。」

他們是以自我為中心的。他們認為世界對他們是不公平的,而且經常指責其他人,因為他們的表現不好和缺少適應社會的能力,他們認為政府的言行不一,而且善變。他們希望成為有能力、有權力和有控制力的人。經常,這個希望變成著迷並以暴力表現。他們的性慾是自體性慾和暴力的。實際上,對這些人來說,幻想就是真實。

他們的越軌行為﹕強暴、謀殺、分屍和折磨 歸因於他們的背景與人生觀。這些研究者與後續的研究者都主張這些罪犯是後天而不是先天的,以及家庭功能失調的惡性循環而非遺傳註定下一代會犯罪。

這看起來很像社會學中「自由主義者」的主張,他們主張貧窮、無家可歸、破碎的家庭和在「下層社會」中生活的其他因素是大多數犯罪的原因。的確,它似乎把傳統的「左」「右」主張結合在一起而成為犯罪的原因,但是,他們仍然對治療疾病的方式﹕關起來、或改變他們生活,有不同的看法。

精神醫學史

在西方的精神醫學史上,曾由西元前4世紀的Hippocrates時代的認為精神疾患如同其他身體疾患一樣,是由自然因素所引起,且需要醫學治療的。到了中古黑暗時期,受宗教影響,認為精神錯亂乃是魔鬼附身的現象,有時把病人用火燒死,或用棍子打,企圖為之驅魔,或用烤紅的鐵棒燒病人前額,想使病人恢復理智,有些甚至在病人頭部開個小洞,想放出污氣,治癒病人。在無技可施後,也只好將病人長期關在療養院中,以鐵鏈鏈住。這也算是精神醫學的黑暗時代。直到16世紀才告別中古以來的巫魔想法。1883年,Kraepelin 把精神病有系統的加以分類,建立了敘述性精神醫學的基礎,也被稱為現代精神醫學之父。至於在精神病的病因上,則由器質性、心因性的演變到目前綜合性的病因看法。除了佛洛伊德在動力精神醫學上,對人格構造、潛意識及心性發展上之貢獻,乃至影響心理治療的發展外,特別是精神藥物的出現,如1950年合成了Chloropromazie(Wintemin)對現代精神醫學有極重大的貢獻。

在中國的醫學史上對精神疾病的看法很久前即有記載,如癲狂、癲癇、奔豚病、花瘋,或怒鬱、思鬱、憂鬱、詐病及煩躁、虛煩、怒、悲、驚、悸、恐、健忘等疾病或症狀描述。相較於西方,這部分的醫療,較少受到宗教的影響,病患也未遭到黑暗時期的悲慘醫療待遇。不過也曾在晉、唐五代時期,引入了邪氣、鬼氣說,讓其一度偏離傳統醫學的脈絡。

在台灣的精神醫學,多半依循西方的步調,早期投入精神醫學領域的人力與經費都非常有限,甚至精神料與神經內科亦不分家,而共有神經精神醫學會。各醫院中有精神科乃至精神科病房者寥寥可數。這些人力亦大多投注在重大精神疾病及藥物治療上,由於資源提供上不足給民間的療養院,甚至對未立案的龍發堂等場所所提供生存發展的空間,也因這樣供需的失調,以至於醫療照顧之品質無力提昇,除非主事者特別投入心力和經費,否則即便一小步的軟硬體改善,也是相當的困難。直到政府在精神醫療網上的推動,開始注入大量的經費和人力,及79年通過之精神衛生法,雖然醫療、家屬、警察、社政等相關人員仍在摸索教育自己在其中的角色和定位,也才讓整個治療的過程還是有了初步依循的根據。由於人力的加增,對精神疾病照顧的範圍,有更多的觸角伸向非嚴重精神疾病的病患,84年台北市立療養院與台大醫院精神科,設立了沒有24小時強制門禁的精神官能症病房,也可算是一個代表性的里程碑。象徵台灣精神醫學界對這些一般而言在職業、人際等自我功能上尚稱穩定,但在某些情況下引發障礙的個案正式邁開協助的步伐。而在台灣,一些大眾心理學流行10數年之後,屬於中國人的,與精神分析相關連的,深度心理學的領域,也開始有較多具生物醫學背景的精神科醫療人員的投入。另外在治療上如日間留院、復健治療等也從過去的少數項目、簡陋的環境,更趨向多樣化與進步。且與別的領域合作,如戒毒、監獄特殊犯罪對象評估的方式,或獨自探索的方式,如酒癮病房。雖然要走的路,可能都還很漫長,但也還算是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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